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子豪
王議賢
林志泓選任辯護人 張智尹 律師
邱奕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5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1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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