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邱顯芳 被告 李育誠 上列被告李育誠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俞兆安
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