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園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游月英
劉蒔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4,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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