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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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被告 葉恒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恒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貞瑩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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