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林麗香 被告林義強
偉富起重工程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13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林于心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