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範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甲○○被告 楊梅 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範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之聲明有二,聲明第二項所為應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數額經命補正,仍未補正,惟該項請求經核僅屬第一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僅以第1項訴之聲明之應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萬3,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於原告98年8月6日所具民事聲請狀,認本件應與本院91年度訴字第948號合併審理云云,經查,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已終結確定在案,自無從予以合併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