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50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林矜婷 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認定本件爭點為上訴人為臺北縣八里鄉米倉國民小學(下稱米倉國小)教師,是否復職、有無年資、可否受領薪資與獎金之決定權在米倉國小或被上訴人?然原判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意旨,就此項重要爭點向上訴人發問或告知,亦未命其為必要之聲明或補充陳述,且針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作成准上訴人自民國91年4月3日起復職之行政處分,亦未指示兩造就該重要爭點提出辯論,原審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原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令之違法。又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上訴人權益受到侵害係因米倉國小受被上訴人行政決定拘束所致,然原判決未說明不採取上訴人主張之理由,率爾認定上訴人是否復職、有無年資、可否受領薪資及獎金,被上訴人無權決定,亦未詳述為何被上訴人無權決定之理由,原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爰請廢棄原判決等語。查兩造就本件之主張、答辯以及相關卷證資料,均經原審於言詞辯論時提示兩造辯論,上訴論旨雖以原判決部分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為由,惟核其內容,乃上訴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難認為對該部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已無可採;縱原審雖有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者,惟尚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亦不相當。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