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094號

原告 陳宥棠

訴訟代理人 張楉云

被告園之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於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後,原告與被告分別於112年8月12日提出辯論意旨㈢狀及答辯㈣狀。而原告於上開書狀中,主張否認原告提出之郁蒼園藝估價單之形式真正;被告則於答辯㈣狀中證人 王天助 之LINE紀錄,對於證人王天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之證言提出彈劾。惟上開資料均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且非單純僅就辯論終結前已提出之卷證資料為辯論,另卷內亦無上開兩造書狀已送達對造之資料,是此部分既已涉及辯論事項,如未經兩造辯論,依法於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書狀等同本院無法斟酌,實不利於兩造之攻擊防禦需要,是就此部分,容有先將書狀送達兩造,並於再開辯論後由兩造就此部分之內容為辯論。

四、為利案件進行,如兩造就本件尚有證據資料提出,或欲提出言詞辯論狀,請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提出,並請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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