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3號上訴人 陳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昇良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參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參拾柒萬參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