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7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陽
楊錦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9號、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建陽 、楊錦丁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二所示偽造「 王健 」、「 楊錦燈 」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連江地方法院訊問筆錄偽造之署押數量,均應更正為2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行為人以簽名或按捺指印之意,於文件上簽名或按捺指印,
僅在於表示簽名者之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此外再無其他用意者,應構成偽造署押罪;反之,如除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有形成其他文書之意思,則應該當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詢問人於偵審過程中,司法機關所製作之筆錄,為公務人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然並非係製作另一文書,故被詢問人偽造他人署押,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送達證書乃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為法律規定之文書,其冒名簽收或蓋用偽造印章以示簽收,仍屬偽造文書(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5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建陽與楊錦丁分別於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㈢、㈨、㈩、、、、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王健」、「楊錦燈」之署押,而該等文件經簽署後俱足顯示其等對外之意思表示,如已收受裁判書、已領取物品或同意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等,是具備私文書之性質。至於附表一及二之其餘編號部分,則均無承載一定之意思表示,而僅屬偽造署押之範疇。
㈡核被告林建陽與楊錦丁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㈢、㈨、㈩、、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一及附表二其餘編號,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㈢被告林建陽與楊錦丁分別於附件附表一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文件上偽造「王健」及「楊錦燈」之署押,從客觀上觀察,均係於同一刑事案件中,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密切接近接續地侵害同一法益,又皆係冒用他人之身份應訊,主觀上應自始至終認為其在偵查、審理、執行的各階段中各個偽造署押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故其在上開司法程序中,接續偽造署押之舉動,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上開接續之單一偽造署押行為僅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偽造署押及私文書並
持以行使,企圖避免其等真實身分遭我國司法相關單位知曉,已損害檢警、審判、執行機關對於文書製作及偵查、審理、執行與收容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然考量被告對於國家、社會法益所生之危害、犯罪之手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林建陽初中畢業,捕魚為業,月薪人民幣(下同)4,000至5,000元,已婚,有父母及子女需扶養;被告楊錦丁初中肄業,捕魚為業,月薪4,000至5,000元,已婚,有父母及兒子需扶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㈠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此刑法分則之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附表一及附件二所示偽造之署押,自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分別偽造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㈢、㈨、㈩、、、、之文書,然已交付檢警、審判、執行機關,已非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或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均不另宣告沒收(惟其中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已如前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瑞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建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附表一:林建陽偽造「王健」署押部分:
編號日期地點文件名稱署押數量是否同時構成偽造私文書備註㈠110年6月12日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逮捕通知書1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0號卷第75頁㈡110年6月13日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調查筆錄3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0號卷第21至24頁㈢110年6月13日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十岸巡隊金馬澎分署第十岸巡隊留置室日常用品領用表1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第31頁㈣110年6月13日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十岸巡隊第十岸巡隊留置大陸地區人民基本資料表2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第33頁㈤110年6月13日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十岸巡隊第十岸巡隊留置處所留置人財物保管、發還登記簿。2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第35頁㈥110年6月28日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1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0號卷第133頁㈦110年6月28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訊問筆錄1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0號卷第193頁㈧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務部法務部○○○○○○○收容人入監講習紀錄表1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第17頁㈨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收容人資料開放查詢意願表2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第19頁㈩110年6月28日法務部○○○○○○○○孳息同意書2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第21頁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務部○○○○○○○○新收物品領用單1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第23頁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務部○○○○○○○入監(所)收容人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風險檢核表2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第25頁110年7月20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訊問筆錄2枚否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號卷第27、29頁110年7月23日法務部○○○○○○○○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枚是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號卷第75頁110年8月23日法務部○○○○○○○○○○○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枚是本署110年度執字第29號卷第51頁附表二:楊錦丁偽造「楊錦燈」署押部分:
編號日期地點文件名稱署押數量是否同時構成偽造私文書備註㈠110年6月12日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逮捕通知書1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0號卷第79頁㈡110年6月13日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調查筆錄3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0號卷第29至32頁㈢110年6月13日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十岸巡隊金馬澎分署第十岸巡隊留置室日常用品領用表1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30號卷第31頁㈣110年6月13日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十岸巡隊第十岸巡隊留置大陸地區人民基本資料表2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30號卷第33頁㈤110年6月13日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十岸巡隊第十岸巡隊留置處所留置人財物保管、發還登記簿。2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30號卷第35頁㈥110年6月28日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1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0號卷第141頁㈦110年6月28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訊問筆錄1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0號卷第193頁㈧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務部法務部○○○○○○○收容人入監講習紀錄表1枚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30號卷第17頁㈨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收容人資料開放查詢意願表2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30號卷第19頁㈩110年6月28日法務部○○○○○○○○孳息同意書2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30號卷第21頁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務部○○○○○○○○新收物品領用單1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30號卷第23頁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務部○○○○○○○入監(所)收容人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風險檢核表2枚是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30號卷第25頁110年7月20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訊問筆錄2枚否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號卷第27、29頁110年7月23日法務部○○○○○○○○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枚是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號卷第79頁110年8月23日法務部○○○○○○○○○○○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枚是本署110年度執字第29號卷第59頁附件: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0年度
偵字第129、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