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雅如

債務人雅夢哈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05,800元

114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8.04%

11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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