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

債權人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債務人 葉宥妡葉雅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一個月者,照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二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五,但加收之違約金不得超過欠租額,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一個月者,照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二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五,但加收之違約金不得超過欠租額。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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