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茂宏楊文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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