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4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玖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叁仟玖佰 陸拾肆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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