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一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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