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債務人方聖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