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告 鄭凱中 訴訟代理人 王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怡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原告復於民國104年7月8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將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
k.com/yin.wu.52)個人網頁如該聲請狀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刪除,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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