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廖俞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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