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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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34號

原告 朱俊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裕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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