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確定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一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原審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恐嚇取財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九十度上訴字第四一一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