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36號聲請人 陳黃玉女 代理人 陳文財 相對人 陳主龍 關係人陳文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主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黃玉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主龍之監護人。
指定陳文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主龍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因車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陽明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陳文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身分證影本3份、陽明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對人氣切、插鼻胃管、現住呼吸照護病房,對呼叫無反應、上肢捲曲(護士表示是103年1月入住陽明醫院)。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車禍顱內出血,手術治療後仍造成重度意識障礙,無法自行呼吸,需使用呼吸器維生,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5分,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12月16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主龍之配偶,並具狀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主龍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主龍與聲請人育有四名子女,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2份、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主龍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主龍之監護人;又關係人陳文財係受監護宣告人陳主龍之長男,對受監護宣告人陳主龍之財產狀況應具一定瞭解程度,並經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陳主龍之其他子女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