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收容於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拘留所)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633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