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54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3號8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內容係於94年11月間多次撥打電話與其妻乙○○,向乙○○稱伊自己是命一條,要與乙○○同歸於盡;證據部分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對其妻稱要與之同歸於盡,對乙○○而言,乃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同條第3項之搔擾行為,故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犯罪係為挽回告訴人之心及其家庭,所為雖有不當,然情非可憫。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明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