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丑○○
巷5號6樓子○○
號癸○○
巷5號6樓庚○○
號辛○○壬○○丙○○
24弄16號5樓甲○○己○○
樓之43丁○○
巷7號5樓乙○○
號4樓之1戊○○
8巷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寅○○等6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300元,應徵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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