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佑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佑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佑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3月15日,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22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