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01號聲請人 曾秋姬 相對人 甘乃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357號假扣押裁定,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290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下同)5萬元為擔保,而對相對人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依法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於訴訟終結後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辦理上開提存後,並未對相對人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情,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室查詢無訛,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應取得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未執行證明書,始得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毋庸聲請本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