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王峻禧 代理人 王鈴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111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4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