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清顏 代理人 李瑞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許雅涵附件
1、聲請人是受僱擔任油漆工或自行經營油漆工程?前者應提出近半年之薪資證明?說明為何薪資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30,300元相距甚大,並提出近2年國稅局核定所得稅之資料。後者應提出工程行名稱,及營業起迄日,與稅捐機關核定每月營業收入之收入證明。
2、名下南投及彰化等3處土地及彰化房屋之持分價值為何?名下3輛車輛之車牌號碼、廠牌及型號,及現存價值為何?
3、本件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陳報「無」)
4、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最新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0年3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務必先補摺)。
5、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6、有無受領政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中低收入戶補貼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7、債權人永豐銀行為「有擔保」債權802,000元,為何列入本件更生債權。
8、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9、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倘有,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10、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倘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間與契約內容。
11、依本院「更生償還計劃書」及「償還計畫表」表單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12、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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