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號債權人 陳慧儒 債務人 趙鴻杰 債務人 趙鴻林 兼上二人法 黎氏志 定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鴻杰、黎氏志、趙鴻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鴻杰、黎氏志、趙鴻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