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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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德木指定辯護人辛銀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9號、第170號、第177號、第396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484號、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德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昆璋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