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甲○○
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59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