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