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錦水溫泉飯店股│土地銀行苗栗│97年9月10日│32,48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