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乙○○告訴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即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4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石蕙慈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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