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5號債權人 張鴻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附表發票日是否誤載?是否請求利息?其利息起算
日及依據各為何?利息利率及依據各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