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29號聲請人 王鵬翔 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陳麗榕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對陳麗榕間訴請離婚事件(本院100年度婚字第164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為證,本院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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