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0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合計拾點陸壹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送驗編號②、③,合計送驗淨重10.7113公克,驗餘淨重為10.6
176公克),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中心91年5月
6日(91)綱得字第05642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0月11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3頁),而被告上開案件扣案之顆粒2小包(即送驗編號②、③),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顆粒中均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合計淨重為10.7113公克;驗餘合計淨重為10.6176公克),有該鑑識中心91年5月6日(91)綱得字第05642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考(見偵卷第4頁),再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即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