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叁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伍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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