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通禾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鼎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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