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4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蕭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壹拾陸元,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至清償日止二個月內,按週年百分之三‧九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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