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9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被告 李境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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