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歸案後由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稱不知被告下落等語,有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足參。被告既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