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路○街○○○號五樓,被告乙○○之住所地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有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在卷可憑,則揆之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