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108號原告 吳則辰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前開裁定暨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