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1號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李珮瑜 被告 黃俊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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