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王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大郎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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