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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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林月娥 被告 莊廷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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