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6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林柔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彭柏誠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