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偽造文書、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經本院法官於準備程序訊問後,認為其所犯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人民非法入境罪、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31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被告自承第3項罪名,至前2項罪名,被告雖否認之,然被告當庭陳述與大陸地區人民 曾吉 結婚前之經濟能力,與本院職權查察之證據不符,且被告在曾吉入境不久,即帶曾吉四處賣淫,顯涉假結婚),被告經常往來大陸地區,有入出境紀錄可稽,且被告亦曾於偵查階段未經同意即出境不歸,而遭通緝,有事實足認其顯有逃亡之虞,再被告當庭聲請於審理庭時詰問曾吉及其家人、其友人乙○○作為證據方法,然其所供述與乙○○合夥廣東佛山市鐵板燒餐廳之部分,顯然與常情相違,亦與本院職權查得之證據不相符,而證人曾吉則涉與被告共犯偽造文書罪責,其與被告處於共犯關係,是被告顯然與其所提出之證人有相互勾串之虞,是認被告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且本案係與假結婚人口販運關聯之案件衡有羈押必要,因而自96年9月20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今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涉上開犯嫌重大,上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亦仍存在,爰諭自96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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