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請人 羅中隆 上列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109度司司字第234號陳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為瞭解該公司之清算情形,並抄錄、影印清算人所申報之文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經查,聲請人為閱覽卷宗之聲請,惟其並非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34號陳報清算人(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未釋明已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又其未提出任何證物釋明其閱覽系爭事件卷證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其聲請,與法未合,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訴訟卷宗,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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